(2015)温瑞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叶小燕与刘世裕、余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燕,刘世裕,余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叶小燕。被告刘世裕。被告余玉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燕与被告刘世裕、余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小燕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陈成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