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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叶小燕与刘世裕、余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燕,刘世裕,余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276号原告叶小燕。被告刘世裕。被告余玉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燕与被告刘世裕、余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小燕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陈成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