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赵娜娜与路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娜娜,路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82号原告:赵娜娜。被告:路伟。原告赵娜娜与被告路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娜娜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娜娜负担。审判员 李连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保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