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绍宽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金初字第22号原告李绍宽,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绍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宽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绍宽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王宏林审 判 员 李莎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牛晓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