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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河北万博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大倪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万博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定市大倪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河北万博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朝阳北大街99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保定市大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街295号。法定代表人倪晓璐。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万博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大倪经贸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万博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万博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万博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0元,减半收取5665元,由原告河北万博广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苑 辉审判员  陈 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