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陈怀勇与叶胜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勇,叶胜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陈怀勇,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私营业主,住普定县。被执行人叶胜权,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私营业主,住普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怀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胜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怀勇与被执行人叶胜权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陈怀勇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普执字第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雪冰审 判 员 许 云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管成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