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肥西执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徐本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本燮,朱礼中,黄开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西执字第00235号申请执行人徐本燮,男,1965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礼中,男,1971年5月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开来,男,1981年8月生,汉族。本院的(2010)肥西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本燮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湖社区吉园小区30栋408室的房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