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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成、万翠兰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成,万翠兰,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王金成。委托代理人万翠兰,系王金成妻子。原告万翠兰。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万士明,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娟,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杨洪如,淮安市清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金成、万翠兰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成、万翠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成、万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尤铁梅审判员  包文斌审判员  孙亚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陆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