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秋英与李培云、袁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英,李培云,袁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刘秋英。被告李培云。被告袁志敏,1966年4月12日。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秋英与被告李培云、袁志敏、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