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秋英与李培云、袁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英,李培云,袁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刘秋英。被告李培云。被告袁志敏,1966年4月12日。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秋英与被告李培云、袁志敏、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