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郑兆荣、李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兆荣,李颖,王建华,孙鹏,廉良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兆荣。委托代理人吴刚,山东恒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颖。委托代理人夏洪政,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华。委托代理人张旭光,山东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鹏。原审被告廉良香。上诉人郑兆荣、李颖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华、孙鹏和原审被告廉良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4371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14年9月25日和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曲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徐晓、徐慧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43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5,6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郑兆荣12,800元,退还上诉人李颖12,800元。审 判 长 曲波代理审判员 徐晓代理审判员 徐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