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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宗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宗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82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恢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宗忠,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宗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宗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隆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伟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