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商初字第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敬保与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保,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商初字第089号原告李敬保,个体工商户。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单位负责人汤继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保诉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邳州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敬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敬保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敬保负担。审判员 刘庆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房盈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