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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悦达纸品厂与佛山市禅城区灏天洗涤用品厂、梁超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悦达纸品厂,佛山市禅城区灏天洗涤用品厂,梁超演,苏智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06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悦达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司注册号440602000095450。法定代表人区慧芳,任厂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叶鉴辉,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灏天洗涤用品厂,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公司注册号440602600514338。经营者梁超演。被告梁超演,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2X。被告苏智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050。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悦达纸品厂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灏天洗涤用品厂、梁超演、苏智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悦达纸品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悦达纸品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