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钟丽嫦与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丽嫦,李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1号原告:钟丽嫦,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汤家宝,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李文龙,住址: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丽嫦诉被告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丽嫦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丽嫦负担。审判员 梁智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梁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