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绪珍申请宣告周诗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民一特字第00011号申请人周绪珍,女,1963年9月4日生。申请人周绪珍要求宣告周诗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周诗芳,男,1929年1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周诗芳与申请人周绪珍系父女关系。依据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周诗芳自2011年12月患脑梗塞、血管性痴呆、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高脂血症、右颈内动脉起始部置入支架。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不认识人,不能与人交流。被申请人配偶于2011年7月7日去世,二人共育有一子、三女。其中大女儿与二女儿已经去世。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行为能力。同时,申请人表示愿意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2015年3月30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针对被申请人病情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周诗芳为老年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诗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周绪珍为周诗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李旭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许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