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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林与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季青项目部、湖北四季青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40号原告李林。被告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州黄龙建筑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大道黄龙巷9号。法定代表人黄东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季青农贸城项目部(以下简称随州黄龙四季青项目部)负责人李俊,系该项目部经理。被告湖北四季青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四季青管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伙牌工业园四季青农贸城八区F幢楼。法定代表人殷涛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诉被告随州黄龙建筑公司、随州黄龙四季青项目部、湖北四季青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州市黄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季青农贸城项目部、湖北四季青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刘玉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陈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