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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莫小平,周尚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莫小平,周尚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737号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锦龙路289号5幢,组织机构代码69124710-8。法定代表人伏中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永华(系公司员工),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莫小平,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周尚全,男,1968年8月18号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莫小平、周尚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温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文紫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