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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程继明、李淑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继明,李淑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141号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被告:程继明。被告:李淑贞。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继明、李淑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淋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朱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