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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顾新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顾新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1075号2楼。法定代表人:何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平,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新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顾新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应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雪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洪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