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青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梅,巴彦淖尔市种猪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法执字第2461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五团队拟稿人:李成立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2461号申请执行人杨青梅,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种猪场。本院在执行杨青梅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种猪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平执行员 李成立执行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