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卢标与陈双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标,陈双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23号原告卢标。委托代理人丁伟平,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双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标与被告陈双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马琴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