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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卢标与陈双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标,陈双喜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23号原告卢标。委托代理人丁伟平,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双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标与被告陈双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标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马琴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