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汀执行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允森与刘彤美、刘晓军、张观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允森,刘彤美,刘晓军,张观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990号申请执行人王允森,男,195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彤美,男,1959年6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晓军,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观火,女,成年,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允森与被执行人刘彤美、刘晓军、张观火(2014)汀民初字第26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刘彤美有房屋一栋,现已被本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8050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9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邹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