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田某某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395137-7。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GA020131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田某某逾期未缴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交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深交罚决字第GA020131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GA020131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强制执行产生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简建玲审判员 黎开颖审判员 陈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