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恩银与鞠金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银,鞠金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张恩银,被告鞠金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银诉被告鞠金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方经本院通知,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 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单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