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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恩银与鞠金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银,鞠金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张恩银,被告鞠金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恩银诉被告鞠金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方经本院通知,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 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单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