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29号 汪宏桥与荆门市瑞铂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宏桥,荆门市瑞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汪宏桥被执行人荆门市瑞铂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公告向被执行人荆门市瑞铂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瑞铂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汪宏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0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况旭、王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荆门市瑞铂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HXX**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高平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人民陪审员 官昌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艾宏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