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陈爱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东。被执行人陈爱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宝民初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陈爱平逾期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爱平的丈夫冯国政(已死亡)所有的在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的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