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牛某某,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新垅村民组某某号。被告肖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红星菜园**号东江丽景*栋某某室。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财产分割费71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小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