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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牛某某,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胜利村新垅村民组某某号。被告肖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红星菜园**号东江丽景*栋某某室。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牛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财产分割费71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小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