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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大懿与海口市运输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懿,海口市运输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黄大懿。委托代理人朱模圣,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晏聆,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市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权川,总经理。原告黄大懿与被告海口市运输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黄大懿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口市运输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大懿撤回对被告海口市运输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懿撤回对被告海口市运输公司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53元,由原告黄大懿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湘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