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大懿与海口市运输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懿,海口市运输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590号原告黄大懿。委托代理人朱模圣,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晏聆,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市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权川,总经理。原告黄大懿与被告海口市运输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黄大懿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海口市运输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大懿撤回对被告海口市运输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懿撤回对被告海口市运输公司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53元,由原告黄大懿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罗湘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