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有源与上海宇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源,上海宇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322号原告王有源,男,汉族,1968年3月16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委托代理人王丽琼,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瑛男,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宇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史保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正南,男。委托代理人刘玉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源与被告上海宇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有源于2015年4月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90元,由原告王有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