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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孔鑫申请哈尔滨炜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鑫,哈尔滨炜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孔鑫,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炜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61号。法定代表人严群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孔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炜伦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香劳人仲字(2014)第20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孔鑫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香劳人仲字(2014)第2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