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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袁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没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状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因家庭琐事争吵也是正常的,每个家庭都是这样。被告做得不好、做得不对的地方,原告可以提出来,被告可以改,其对原告的感情始终没有改变过,而且孩子尚小,希望与原告共同努力,给孩子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30日婚生一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生活琐事双方经常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婚姻的幸福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彼此包容、互相关爱、患难与共。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应看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本案中,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又育有一女,双方应该倍加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经庭审查明,原告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及庭后调解过程中,被告均表达了不同意离婚的强烈愿望,希望原告能看到被告的诚意,双方共同努力,加强沟通,给孩子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庭,也希望原告能给被告一次改正不足的机会。由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珍惜身边相依相伴的人、彼此尊重与信任,是对自己人生的一种负责任,更是给自己幸福所争取的机会。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不能以自我为中心伤害对方,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殊不知,父母的离异、家庭的破裂、亲情的残缺,无疑会给孩子和父母带来心理和性格上的巨大打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一份完整的爱,实为每个父母均应做到之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袁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雅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