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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刘进宝与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科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宝,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科富,张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80号原告刘进宝,男,住太原市。被告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城新安东街(水利局旁)。法定代表人蔡科富,执行董事。被告蔡科富,男,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张晋峰,男,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宝诉被告山西德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科富、张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宝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案外和解,原告刘进宝自愿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由原告刘进宝负担。审 判 长  孙爱英审 判 员  原学锋代理审判员  王丰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苗江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