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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胡德勇与胡光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勇,胡光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094号原告胡德勇,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光均,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勇与被告胡光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勇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德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德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