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胡德勇与胡光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勇,胡光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094号原告胡德勇,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胡光均,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勇与被告胡光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勇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德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德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采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