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麒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雅木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650-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梅。申请执行人:廖泰。申请执行人:廖麒越。法定代理人:王小梅。被执行人:宜宾雅木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小梅、廖泰、廖麒越申请执行宜宾雅木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歇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党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赢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