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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宝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一菲与被告王立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0501号原告高某某,女,200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票市。法定代理人高某,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迷力营村石匠沟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