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宝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一菲与被告王立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0501号原告高某某,女,200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票市。法定代理人高某,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迷力营村石匠沟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