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桂珍申请执行王秀方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珍,张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珍,女。被执行人张风艳,女。张桂珍申请执行王秀方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清民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桂珍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原被执行人王秀方病逝,本院依法变更了自愿承担还款义务的继承人张风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风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桂珍10000元,并于2015年3月6日与申请执行人张桂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清偿18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桂珍已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清民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