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丽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家电大厦瀚祥电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葫芦岛市连山区家电大厦瀚祥电脑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50号原告徐丽,女,1987年11月22日生,汉族,职员,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身份证号:211402198711224627。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家电大厦瀚祥电脑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家电大厦一楼A区8号。法定代表人韩健,系该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世英,系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与被告葫芦岛市连山区家电大厦瀚祥电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徐丽承担。审 判 长  李孝刚审 判 员  王晶晶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吕昕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