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希介与李明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希介,李明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34号原告:李希介,农民。被告:李明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希介与被告李明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希介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翠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