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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远进诉被告吴爱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进,吴爱生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2号原告陈远进,男。委托代理人邓杰,新邵县严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爱生,男。原告陈远进与被告吴爱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远进于2015年4月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远进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远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远进负担。审判员  谢建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蒋中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