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晓燕与无锡华泰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燕,无锡华泰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0164号原告周晓燕。委托代理人汤成明(受周晓燕的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华泰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北大街188号后2楼。法定代表人倪国光,无锡华泰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伟(受无锡华泰客运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华泰客运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赛宇(受无锡华泰客运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大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晓燕与被告无锡华泰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晓燕的委托代理人汤成明,被告华泰客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赛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晓燕诉称:2014年2月28日,被告华泰客运公司的驾驶员曹路峰驾驶苏B×××××大型普通客车,途经G25长深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2284公里+600米附近时,车辆冲入中央隔离带后侧翻并碰撞对向单边中央护栏,造成包括其在内的十一名车内乘客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曹路峰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垫付了医疗费14859.53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074.3元、营养费270元(15天*18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18元/天*15天)、护理费1050元(70元/天*15天)、误工费3424元(2600元/月*2个月-1776元)、伤残赔偿金68692元(34346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521.5元、住宿费1200元、鉴定费2520元,共计87021.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华泰客运公司辩称:同意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其在事故后垫付了医疗费14859.53元,护理费标准认可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认可15元/天,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5000元,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无异议,交通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的赔偿,不认可住宿费。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华泰客运公司的驾驶员曹路峰驾驶登记在华泰客运公司名下的苏B×××××号大型普通客车,途经G25长深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2284公里+600米附近时,车辆冲入中央隔离带后侧翻并碰撞对向单边中央护栏,造成包括原告周晓燕在内的十一名车内乘客受伤、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湖州支队二大队认定曹路峰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周晓燕因头皮裂伤在浙江省人民医院、江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华泰客运公司垫付了医疗费14859.53元。后周晓燕至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门诊,花费医疗费2074.3元。周晓燕另提交住宿费发票六张,解释为其因到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需前一天去往上海住宿,否则排不到队,且江阴到上海较远,当天去无法治疗。诉讼中,根据周晓燕的申请,本院委托江阴市远望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周晓燕的伤残及三期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周晓燕面部遗留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X级伤残,伤后误工期60日、住院期间可考虑护理、营养。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上述事实,由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病历、出院记录、票据、费用清单、证明、银行明细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晓燕在乘坐华泰客运公司车辆时因驾驶员过错导致其受伤,华泰客运公司应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对周晓燕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周晓燕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标准与其伤情及本市消费标准相适应,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周晓燕的伤残情况,酌定为5000元,关于护理费,本院确定为900元(60元/天*15天)。关于交通费,本院酌定为500元。关于住宿费,华泰客运公司不予认可,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华泰客运公司应赔偿周晓燕医疗费16933.83元、营养费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900元、误工费3424元、伤残赔偿金68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95989.83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4859.53元,尚应支付81130.3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无锡华泰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周晓燕8113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2920元,由周晓燕负担120元,由无锡华泰客运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家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 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