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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胜与张国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张国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333号原告王胜。委托代理人王彦,河北沧州冀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徽。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吉林大道和兰州大道交口北侧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一号楼C区。法定代表人冉文武,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彦鹏,该公司职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水月寺大街华西小区E区图书大厦四层。法定代表人刘继青,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丽新,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年9月15日8时许,张国徽驾驶冀J×××××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乡间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皂坡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王胜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胜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国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胜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冀J×××××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9110.2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000元,扣除被告张国徽垫付的5000元(此款直接打到张国徽账户,账号:62×××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县开发区分理处),再赔偿原告损失26000元,于2015年4月25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00元,于2015年4月25日前履行完毕。三、原告的其余损失自愿放弃。四、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月巧审 判 员  沈景友人民陪审员  袁守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董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