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公司与周洪萍、李有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周洪萍,李有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776号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00号,组织机构代码78423643-2。法定代表人张章侨,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玲,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周洪萍,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李有余,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周洪萍、李有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汕头市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