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耀升与王耀升、游翠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耀升,游翠玲,王耀辉,武敬源,王文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151-1号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被告王耀升。被告游翠玲。被告王耀辉。被告武敬源。被告王文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耀升、游翠玲、王耀辉、武敬源、王文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五被告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耀升、游翠玲、王耀辉、武敬源、王文东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