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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泽军与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军,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锡滨行初字第00018号原告张泽军。委托代理人张凤簏,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金伟,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无锡市金城西路500号。法定代表人郝海平,该局局长。原告张泽军与被告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泽军负担。审 判 长  杨 波审 判 员  朱加嘉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邵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