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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杨苏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杨苏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被执行人:杨苏洪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杨苏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苏洪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9956.56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苏洪已按上述判决书规定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9956.56元及相应利息,并缴交本案执行费147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蔡俊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