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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终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振国与温泽军、刘俊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泽军,李振国,刘俊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终字第00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泽军。委托代理人陈波,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国。委托代理人安占明,河北封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俊霞。委托代理人陈波,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负责人李全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班元飞,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泽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上诉人未接到开庭通知且并非无法联系上诉人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靖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代理审判员  卢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