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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民一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邢建房与高利锋、宋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建房,高利锋,宋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1977号原告邢建房,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利锋,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晨,女,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邢建房与被告高利锋、宋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建房诉称:2013年7月28日,被告高利锋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高利锋偿还借款20万元,利息支付到2014年5月30日,尚欠原告本金80万元及部分利息。高利锋和宋晨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现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本金8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高利锋和宋晨,提供的住址不明确,致使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属于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建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原锋审 判 员  刘志伟人民陪审员  李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韦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