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5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纪存刚与孙江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存刚,孙江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530-1号申请执行人纪存刚。被执行人孙江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民三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江统在本院立案庭有押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江统在本院立案庭交纳的押金50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振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