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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继宗与赵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继宗,赵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朱继宗,男,1979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赵金祥,男,1975年3月29日生。申请人执行人朱继宗与被执行人赵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福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进行了“四查”,并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调查结果、其亦认可,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4)陇福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