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继宗与赵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继宗,赵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朱继宗,男,1979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赵金祥,男,1975年3月29日生。申请人执行人朱继宗与被执行人赵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福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进行了“四查”,并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调查结果、其亦认可,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4)陇福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