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炳楠与董明波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炳楠,董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68-2号申请人张炳楠。被申请人董明波。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董明波驾驶的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L×××××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保全3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5年3月4日山东浩宇物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保证金30000元,被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董明波驾驶的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L×××××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解除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董明波驾驶的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L×××××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