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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培香与青岛东方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香,青岛东方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张培香。被执行人青岛东方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北江支路9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庄乾山,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香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方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85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9832.1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民字第8550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顺顺 百度搜索“”